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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(市)、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

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(市)、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

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
2014-12-10

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(市)、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

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

2014年第8号

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(市)、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:"临时在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内跨市、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。"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"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、县开具发票的办法。"现将纳税人临时跨地(市)、县经营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:

纳税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临时跨地(市)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允许其使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普通发票。具体办法为:纳税人临时跨地(市)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,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。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缴销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时,将外出临时经营开具发票信息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。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的源头控管,强化发票数据的采集、利用,实现开票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的比对。

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

2014年12月10日

分送:各地(市)国家税务局、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、区局直属税务分局。

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科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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